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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状况公证
  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的结婚、未婚、离婚、丧偶及未再婚的情况。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依法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、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。

  婚姻状况公证包括结婚公证、未婚公证、离婚公证、丧偶公证及未再婚公证。

  申请办理婚姻状况公证,当事人应向本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申请。

  一、结婚公证

  公证证明的婚姻关系,必须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。包括: 经合法手续登记的婚姻; 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建立的事实婚姻。

  申请办理结婚公证,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:

1.结婚证书或夫妻关系证明书。

2.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信,内容包括:夫妻双方的姓名、性别、出生日期、结婚的时间、地点、方式。

3.结婚证遗失的,由双方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信,可以办理夫妻关系公证。

4.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、户口簿。

5.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,代理人应向公证处提交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。

  二、未婚公证

  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:

1.申请人的身份证、户口簿。

2.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信,内容包括:姓名、性别、出生日期、现住址、截止至×年×月×日止未曾登记结婚,如已离境的应注明离境日期。

3.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,代理人应向公证处提交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。

  三、离婚、丧偶及未再婚公证

  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:

1.申请人的身份证、户口簿。

2.离婚证书或民事调解书、判决书(判决离婚的还应提交原审法院出具的该判决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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